安徽省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译名Anhui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 (ACUA)是以安徽省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研制、生产、经营、服务及教育等部门代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为跨行业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用户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提高计算机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以上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3幢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信息技术咨询、交流及信息服务等活动;
(二) 组织技术协作、技术培训;
(三)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计算机应用成果的评审、推广及新产品的展示;
(四) 开展计算机市场调研和对国内外计算机厂商及产品信誉度的评议;
(五) 做好用户与计算机厂商的信息沟通工作,接受用户投诉;
(六) 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相关图书资料;
(七) 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广大用户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并提出建议;
(九) 接收委托,承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十)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计算机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凡应用信息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管理、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四) 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政府部门和部队派出的代表,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力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三) 本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如经验交流会、报告会、技术讲座、技术培训等等;
(三) 免费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
(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拥有的技术成果和各种有价技术资料;
(五) 科研、生产、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会员,可通过协会向市场推荐合格成果和产品;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达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将会员证交回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并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 决定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状况、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状况;
(七)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副职的不得超过两个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经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制订本协会内部工作条例、制度;
(六) 定期召开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工作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去留及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事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协会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度。
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工作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审定本协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 听取和审定秘书长的协会工作汇报、建议等有关事项。
(三) 审议提请当年度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议题或有关重要决定事项。
(四) 审定当年有关个别理事的增补、调换和退会事项、并按章程提请当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审议决定协会内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经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7日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对地市协会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